2005年5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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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装修该谁买单
——法学专家会诊释疑
东晓

  2005年3月8日,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关注,是因为这是我省首起涉及国家康居工程的诉讼案例。原告是国泰花园的40多个业主,被告是国家康居工程萧山国泰花园的开发单位——浙江众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国泰花园是杭州市首个国家康居工程,获得国家建设部“规划设计优、建筑设计优、总体水平优”的荣誉。工程于2001年8月开工建设,于2004年7月竣工。由于其独一无二的品牌优势,所有的600余套商品房已一销而空,且大多数业主已入住。
  那么,人们争相购买的商品房为什么会引起一个影响颇大的诉讼案呢?一切源于该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本合同约定商品房实行一次性装饰到位,与装饰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一次性装修,在我省还是一个新鲜事。现在交付业主的绝大多数商品房都是毛坏房,住户必须进行装修后才能入住,不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而且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国家康居工程是引领中国房地产发展方向和建设规范的示范性工程,因而对“一次性装修到位”作出了有别于其他房地产项目的特殊规定,其意义在于使我国的装修业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彻底杜绝野蛮装修、危险装修。因此,国泰花园在申请“国家康居工程”时,就被要求达到“一次性装修到位”的规定。
  然而,这样一个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有利于住户、并且已经买卖双方签字生效的合理条款,为什么会引起诉讼呢?
  原告认为:合同中有关“一次性装修到位”的条款是“霸王”条款,“侵犯了业主的自主选择权”,不应由开发商统一进行,而要自己装修,甚至根本不要装修。但同时又认为,有关“一次性装修到位”的条款,意味着房价中包含了的装修费用,不应再另行收费。
  被告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霸王条款;业主并非没有选择权,开发商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了装修公司和装修材料,并提供了5个不同的装修档次,材料和装修档次及装修公司均可由业主充分选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次性装修事宜需另行签订协议,明示了房价不包含装修费用。
  据当地有关部门介绍,在没有提起诉讼前,原被告双方已经进行了多次协商。一方要自己装修(或者根本不要装修),一方要按合同和国家康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有关部门调解不成,遂引发诉讼。
  日前,浙江省法学会法律咨询部组织了我省的一批法学专家,对这起案件涉及到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证。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马绍春,浙江法学会副会长兼浙江法商专修学院院长牛太升,浙江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浙江省房地产法专业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方力新等多名专家参加了论证会。专家们对合同中“一次性装修到位”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装修款由谁承担等问题进行了论证。
  论证意见认为,涉及本案“一次性装修到位”商品房买卖权利义务设定的文件有三:一是建设部2002年7月18日印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二是被告浙江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的“国家康居示范小区·众安·国泰花园”的楼书;三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尽管对“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作了定义,并对开发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但总体上说,《实施导则》属于指导性的行政文件,不是“一次性装修到位”商品房买卖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不能用以调整商品房交易的民事合同关系,不能脱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单独作为认定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被告发送的“国家康居示范小区·众安·国泰花园”的楼书,属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内容为要约邀请,其中对所出卖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合同中对此设有约定的,该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当视为约定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认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的依据。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与楼书或《实施导则》不一致的内容,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对于房屋装修的装修费用问题,论证意见认为,虽然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中对开发商有如下要求:“住宅开发单位应更新观念,建造全装修住宅,做到住宅内部所有功能空间全部装修一次到位,销售成品房的价格中包含装修费用,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单独标明装修标准。”但这毕竟是一种指导意见,实际上有待开发商与购买人以合同形式具体确定装修费用的计价及支付方式(一次性计价还是分别计价)。被告在其发送的楼书中也有关于一次性装修到位住宅的若干表述,但从其文义来看并不能推出装修费用由卖方承担的结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约定商品房实行一次性装饰到位,与装饰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协议”,虽未明示装修费用由谁承担,但从“与装饰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协议”的文字表述来看,可以得出合同售房的现价中不包括装修费用这一结论。如果如原告所言,所交房款中已包含了装修费用,交房时拿到的是装修好的房屋,则用不着再规定“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协议”这样的文字。“相关事宜”自然包含装修费用承担等内容,在此,法律上的“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规则可以用来对该问题进行解释。更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中,明确表示合同现价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不是一次性到位的标准。显见一次性到位的装修标准是需要另行计价的。同时,根据本案康居示范小区工程必须由政府物价部门核价的要求,萧山区物价局在相关文件中核定的本案商品房销售价格中不包含一次性装修费用,这是客观事实。
  因此,认定现合同中房价不包含一次性装饰的费用,该费用应由购房人另行支付是有根据的,公平的。
  房地产是近年来法律诉讼的高发行业,这既是房地产业兴旺发达的象征,也是广大购房户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从整体来看是一件有利于房地产行业有序、持续发展的好事。
  购房户与开发商相比,相对来说处于弱势。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视角出发,要求开发商讲诚信,守合同,无可厚非。但消费者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自身也须遵守合同约定及诚信原则。
  据已办理入住手续的部分购房户反映,国泰花园是当时萧山的紧俏房产,甚至要“开后门”才能买到房。其中不乏一些炒房者,一拿到预定单,转手就能赚到一笔丰厚的利润。对这些购房者来说,一次性装修是纯粹多余的,反对一次性装修的,主要是这些炒房者。